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會計準則40號公報預計在民國100年實施,據此,保險公司資產要重新分類,PWC亞太區精算師劉淑艷表示,由國際已實施的前例來看,投資型保單要分類到投資,而不是保險合約。

 

  財政部表示,國際財會準則的分類,有利於釐清投資型保單並非保險合約。投資型保單的分離帳戶收益應該繳稅。

 

  40號公報係根據國際財務會計準則(IFRS4)而訂立,歐洲國家已實施第一階段,重點包括保險公司的資產要重新分類、負債適足性測試與揭露。

 

  在保險公司資產重分類部分,區分為保險合約與非保險合約等兩類。劉淑艷表示,國際上,會計師事務所在簽證時會做「重大性測試」,亦即保險公司未來給付給受益人金額的風險高低,如果保險公司的風險大於10%,則屬於保險合約,如果小於5%,即是非保險合約,但介於5%和10%之間,到底要歸類為保險合約,或是非保險合約,存有爭議。

 

  有保險業者詢問,投資型保單屬於何類資產?劉淑艷指出,投資型保單的受益人未來拿到的金額,幾乎都來自「帳戶基金」的錢,而非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額,由要保人承擔資本投資效益的風險,保險公司的風險明顯低於5%,當然是「投資」資產,而非保險合約;其實,這類商品甚至不需要做重大性測試,只看保險合約內容就知道屬於「投資」性資產。

 

  投資型保單應該如何課稅,財政部、金管會看法各不同。金管會主張「適格性」保單一律免稅,而財政部則主張「分離帳戶」的所得要課稅,而且是在「所得來源」的時點課稅,就不會有重複課稅的問題。

 

  例1A買投資型保單,投入100元,保險公司拿去投資債券,獲益10元,債券在獲配利息時被分離課稅10%,即1元,所以分離帳戶有109元,已經完稅,A不必再繳稅。

 

  例2B買投資型保單,投入100元,保險公司拿去存在銀行,銀行利息10元,在發利息時,以保險公司的名義分離課稅10%(1元),保險公司再發到保戶的分離帳戶中,為109元。如果投資型保單要課稅,則保險公司要開扣繳憑單給C,開出10元的所得額,及1元的扣繳稅款,因為銀行利息享有27萬元的特別扣除額,B拿到10元,不但免稅,1元還可以扣抵應納稅額。

 

  例3C的投資型保單投入100元,保險公司拿去投資股票,獲利10元,資本利得免稅,分離帳戶有110元。因為資本利得免稅,所以C也沒有繳稅的問題。

 

  財政部官員表示,現在投資型保單免稅,導致有些保險公司把應該屬於投資人的分離帳戶之「扣繳稅款」,都不開具扣繳憑單,而挪用於扣抵保險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所以投資型保單免稅只是圖利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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