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百萬名信用卡友務必注意,信用卡自負額將有重要規範!據相關草案規定,信用卡辦理掛失前24小時內被冒用者,持卡人零自負額;若超過24小時,原則上,最多只需負擔3000元,失卡風險別再自己呆呆扛。

 

  金管會本周頒布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把原本只能以行政指導、無法律拘束力的範本,提升到須受消保法規範層次,違者視同無效,最慢六月底前可望實施,全體發卡行均須適用。

 

  在彙整10項重要權益規範中,自負額部分,尤應注意。

 

  銀行局官員說,信用卡如果遺失、被竊、被搶、詐取…等等,應儘速辦理掛失停用手續,至於被冒用的損失誰來負擔?採3種情況規範。

 

  首先,在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部分:如果是辦理掛失前24小時內被冒用,或是冒用者在帳單上的簽名,用肉眼就可以辨識出不同,如此被冒用的損失金額,全部由發卡行負擔。

 

  其次,在持卡人部分負擔自負額部分:辦理掛失前超過24小時被冒用,持卡人自負額以3000元為上限。官員說,以被冒刷10萬為例,民眾負擔3000元、銀行負擔97000元。

 

  再者,在持卡人須負擔逾3000元自負額部分。官員提醒,持卡人如果容許或故意把信用卡交給他人冒用、與他人或特約商店從事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或是信用卡預借現金被冒用,持卡人須自行負擔損失,不受3000元上限規範。

 

  官員提醒,若發卡行能證明已盡到善良管理人責任,冒用損失同樣須由持卡人負擔,這情況主要有3

 

(1)持卡人未在信用卡上簽名。

 

(2)持卡人怠於立即通知發卡機構,至於何謂「怠於」,採個案認定。

 

(3)卡片遺失或被竊後,持卡人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超過20天仍未通知發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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