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呂雪彗、薛翔之、彭禎伶/台北報導

 

  為因應國際變局對台灣金融機構的衝擊,行政院擬以金融重建基金(RTC)為基礎,擴充功能為安定金融新機制。據悉,未來「擴大版RTC」要處理的對象,將跨越銀行,把證券、保險、投信等金融次產業全部納入。

 

  此外,金管會提出穩定台灣整體金融業方案的同時,也將強調「產金分離」的大原則,意即金管會全力處理金融業問題,至於企業紓困等涉及到產業的部份,則改由熟悉產業政策的經濟部主導,並建立企業紓困標準,再由金融業去配合,以具體落實政府的三挺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金管會也擬建議政府注資金融機構,提高資本適足率,來擴大銀行放款能量,或由國發基金、郵儲基金等政府基金,購買主力銀行發行次順位債券或特別股等,計畫金額達1300億元。對此,經建會主委陳添枝強調,國發基金無購買銀行次順位債考量,該基金以注資策略性產業發展為主,何況該基金財源十分有限。

 

  消息人士指出,金融海嘯帶給台灣的是全面衝擊,除銀行,壽險業也被利差損、海外投資失利整的慘兮兮;金控則因子公司的資本適足性不足等問題,連帶發生風險。金管會收集各國應變措施,新作法主要參考德國「金融穩定基金法」,以金融機構為紓困對象,不含其他產業,透過強化資本、購買持有金融資產、購買負債及政府保證4方式進行,並設有退場期限。

 

  據透露,此作法是行政院宣布存款全額保障的最重要配套。因目前穩住銀行的全額保障措施,將於民國99年底止,金管會建議延長保障期間1-2年,但不論延多久,即在這段時間內,須拿出方法,去整併或提升金融業的競爭力,以免保護傘撤除後,發生更多危機。

 

  政院官員則認為,建立不適合的機構退場機制,才是主要目的。稅法已同意自民國100年起,銀行業2%營業稅款,專款撥給存款保險賠付特別準備金,其餘各業的營業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的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可作為退場機制。

 

  金管會還構想是否透過修法,同意銀行可將企業借款轉為股權,即以債作股,或由銀行提供初期收較低利率,未來分享企業盈餘或股票選擇權的誘發式融資行為。惟這可能違反銀行法中,金融業轉投資非金融業不得逾5%,且不得參與經營權的規定,也有待研議。

 

  以上內容純供本部落格網友參考,讀者應明瞭其參考性,審慎考量本身之投資風險,使用者若依本資料投資發生損失須自行負責,本部落格對資料內容錯誤、更新延誤不負任何責任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890202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