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今年綜合所得稅報稅期限僅剩下一周,納稅人報稅進入高峰。不過,民眾報稅要特別注意,繳交同業公會的費用,例如建築師公會等所支出的費用,並不符合所得稅法關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的捐贈,因此這類費用不能拿來作為扣抵稅額之用。

 

  最高行政法院昨天有件確定判決,正好說明為執行建築師業務所必要支出的費用,不屬於個人無義務的個別意願捐贈的行為,與所得稅法規定捐贈扣除要件不符,不可自個人的綜所稅總額中扣除;而這件判決的當事人,就是一家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

 

  這名林姓建築師在辦理92年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列報334萬餘元的一般捐贈,但經國稅局查核後,剔除其中約148萬元。林姓建築師為此,與國稅局打了兩年的行政官司,結果還是兩審連敗案子確定,必須依法辦理補稅。

 

  林某主張,繳付給高雄市及台灣省等兩大建築師公會的148萬元,經兩公會掣發捐助收據,他認為,捐助就是贈與,而這兩公會符合稅法所規定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的適用標準。

 

  但是國稅局向法院指出,林建築師因承包工程造價達該兩公會規定標準,依各該公會規定比率所必須繳交的會務贊助款,這是公會會員必須負擔的義務,也是執行業務的相對代價,並不是屬於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所稅的捐贈性質,自然不可從個人的綜所稅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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