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險是依保險法「人身保險章」所辦理的保險,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給付予指定受益人者,不計入遺產,依法免納遺產稅。然財政部認為,近年保險公司推出投資性濃厚的保險商品因應低利率,如短年期儲蓄險、變額保險、連動式債券投資型保險與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等,吸引許多高所得者購買,成為理財工具,已超過保障的意義,並逐漸脫離保險保障的本質。

 

  依據壽險業者的資料,去(2008)年投資型保單新契約保費收入為2,991億元,占所有新契約保費收入的35%,在壽險市場舉足輕重。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於今(98)2月開會討論「金融商品課稅問題」等,達成投資型保單分離課稅的初步共識,稅率不超過10%,且不溯及既往。至於投資型保單課稅標準,金管會建議訂定「適格比率」,財政部則傾向針對投資部分課稅,目前尚未達成共識。

 

  如果投資帳戶要課稅,勢必會衝擊到壽險業的獲利及業績。其中包括安聯人壽、巴黎人壽、宏利人壽等公司,幾乎專賣投資型保單。如果對投資型保單課稅,這些專賣投資型保單的壽險公司受到的衝擊將最直接,若不轉型,可能因營運不善而倒閉。「投資型保單」課稅,影響層面甚大,本文希望在考量「公平化課稅原則」、「稅制簡化」、「稅制一致化」與「對壽險業界之衝擊」,提出一些建議,作為施政參考。

 

壹、影響「投資型保單」課稅因素分析

 

一、課稅是否符合公平性

 

  財政部認為,只要屬於投資帳戶收益即應分離課稅,但同一帳戶內的損益可以併計後,以餘額在保單到期或解約時,合併課稅。然投資型保單主要連結到基金,其投資收益需課稅,而投資人直接購買基金卻不需課稅,顯有違公平性。

 

 二、稅率結構是否合理

 

  目前國內短期票券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為20%;金融證券化受益憑證與不動產證券化受益憑證,採分離課稅各為6%;公司債與公債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各為10%;以及去(2008)年行政院通過結構性金融商品,採分離課稅為10%。

 

三、課稅時機是否適宜

 

  金融海嘯造成全球各項投資哀鴻遍野,投資型保單實質已是賠多賺少,縱使課稅亦無稅可收。賦改會此時重提要對投資型保單課稅,不過是為重建金融商品的課稅秩序,維持基本的公平。

 

  然過去一年,保險業出現資產減損,國內壽險業淨值嚴重萎縮,前10月稅後虧損竟高達1,023億元,以27家壽險公司來算,平均每家虧損40億元。其中,淨值為負的壽險公司更由4家增加為9家。此時實施課稅是否會成為壓垮壽險產業的最後一根稻草?政府必須考量。

 

四、課稅是否溯及既往

 

  所謂「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係指政府機關適用法律應遵守法律之時間界限,亦即原則上凡某一時期發生之事件,應適用該時期已經有效施行之法律已決定其法律關係。這個原則之運用是為了防止行政或立法因新制訂或修訂法規侵害人民的權利,本於法律安定及信賴保護之思想而來,實際之運用係已經溯及既往後造成人民權利之侵損害。

 

五、盈虧可否互抵

 

  財政部認為同一帳戶內的損益可以併計後,以餘額在保單到期或解約時,合併課稅。但如果投資人擁有不同保險公司或同一保險公司的不同投資型帳戶,其損益可否互抵?

 

六、針對「不適格保單」課稅或「投資帳戶」收益即應分離課稅

 

  為了避免投資型保單「只投資卻沒有保險」,金管會訂定「死亡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最低比率」,規定保戶投資的比例愈高,保險保障也要跟著提高。符合最低比率標準的保單稱為「適格保單」,不合格的就是「不適格保單」。

 

  投資型保單分成「保險帳戶」與「投資帳戶」兩種,保戶繳了保費後,部分撥入「保險帳戶」後,其餘進入「投資帳戶」操作理財,兩個帳戶合計就是理賠金額。

 

  財政部認為,應直接對投資型保單「投資」部分採取分離課稅,可以讓問題單純化。金管會保險局則認為,應根據保單帳戶價值與死亡給付價值之比率,然後訂出「適格比率」,若屬於「適格保單」則應該免稅。

 

貳、「投資型保單」課稅對策與建議

 

一、課稅應符合公平性

 

  目前國內短期票券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為20%;金融證券化受益憑證與不動產證券化受益憑證,採分離課稅各為6%;公司債與公債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各為10%;以及去(2008)年行政院通過結構性金融商品,採分離課稅為10%。而投資人直接購買基金卻不需課稅,顯有違公平性。

 

  因此,建議政府對國內衍生性各種金融商品課稅,應調整分離課稅至一致的稅率,尋求行政院相關部會的共識,再提報行政院院會、立法院三讀通過等程序,達到稅制簡化、一致化、公平性課稅原則。

 

二、課稅時機目前不宜

 

  金融海嘯發生以來,國內壽險業淨值嚴重萎縮,前10月稅後虧損竟高達1,023億元,以27家壽險公司來算,平均每家虧損40億元。其中,淨值為負的壽險公司,更由4家增加為9家。相關部會應視經濟跟金融情勢變化來做決議,目前絕非實施課稅的好時機,況且保單課稅是中長期的問題,有些還涉及修法,並不是現在稅法或行政命令可解決的問題。

 

三、課稅不溯及既往

 

  法規不溯及既往其意義在於對以終結之事實,不能以事後新制定的法律回溯過去去做就事實的評價。對已修事實,原則上不得嗣後制定或適用新法已改變原有之評價或法律效果。因此,投資型保單若要課稅,僅可針對新保單,不宜對舊保單課稅,否則恐引起更多紛爭。

 

四、同一人帳戶盈虧可互抵

 

  財政部認為同一帳戶內的損益可以併計後,以餘額在保單到期或解約時,合併課稅。筆者認為投資人如擁有不同保險公司或同一保險公司的不同投資型帳戶,其損益亦應互抵。然為避免造成稅捐單位之困擾,可規定由納稅義務人負起舉證責任。五、僅對「不適格保單」課稅  台灣現行相關稅法規定保險給付一律免稅,造成國人利用該規定將壽險作為短期資金之累積兼避稅工具,有違保險本質,也引起「投資型保單」課稅與否之爭議。

 

  投資型保單性質上仍是保險商品,投資收益是依附在保險上,筆者認為應該將保單分為適格與不適格保單,對於適格保單給予較多之租稅優惠獎勵;反之,非適格保單則因不符合國家政策目標而不給予租稅優惠待遇,針對其投資收益部分則需分離課稅。至於「適格比率」,可由行政院相關部會參考美、日兩國比率,並訂符合國情之合適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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