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薛孟杰/台北報導

 

  有鑑於一般民眾因無法分辨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差別,誤觸法律陷阱,國民黨立委吳清池提案修改「銀行法」,明訂銀行若取得足額擔保品,將不能再以任何理由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若銀行違反該規定,保證人對銀行的責任將自動解除。

 

  一般民眾未必清楚連帶保證人與保證人責任的差異。

 

  以保證人為例,若借款人向銀行借錢不還,銀行當初僅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就必須先完成對借款人本人的各項追債程序後,還是要不回欠債,才能向保證人追償。

 

  而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明顯比保證人更重。若銀行放貸時,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銀行就可視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孰者較易要得到錢」,而先向容易要到錢者追債,由於法律上,連帶保證人視同借款人,有連帶保證人,銀行追償將更便利。

 

  吳清池說,現行銀行法第12條之1條文雖已規定,銀行辦理放款,若已取得足額擔保,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但由於該條文第3款中亦述明,銀行若求償不足,不足部分仍可向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之。因此,實務上,即使借款人提供足額擔保品,仍有銀行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而不少民眾亦糊里糊塗的同意,結果自己沒借錢、卻成為銀行優先追債的對象,甚至債留子孫。

 

  吳清池指出,民法繼承編已全面改為限定繼承,許多民眾則希望他能再接再厲,徹底解決「連帶保證人陷阱」,因此提案修改銀行法,刪除第12條之13款可向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的規定,同時明訂,銀行求償,應先向借款人求償,若求償不足才能向保證人求償。

 

  換言之,未來法案三讀後,若銀行已取得足額擔保品,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該提案同時明訂,若仍有銀行違反第12條之1保證人保障權益條款,保證人責任將自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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