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配合員工分紅費用化97年上路實施,從今年5月申報97年度所得稅開始,員工的現金增資認股也要課稅,以「可處分日的時價」超過認購價格的差額部分,屬於「其他所得」,要併入綜所稅申報。

 

  員工取得公司獎酬的股票來源有二種,1為員工分紅配股,2為員工認股權,因為來源不同,課稅方式也不一樣,員工要注意。

 

  員工分紅配股因為適用促產條例19條之1的優惠,只以面額10元列入薪資所得,要合併申報。

 

  此外,員工分紅配股要試算最低稅負,其「可處分日次日的收盤價超過面額以上的差額」,再減免稅額600萬元,要課徵最低稅負。

 

  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自從實施最低稅負制之後,很多員工短漏報員工分紅配股10元的薪資所得,被補稅和處罰,今年不要忘了申報。

 

  由於員工去年獲配股票,大盤尚在高檔,導致股票在「可處分日的次日」的「時價」很高,如果當時員工沒有賣出,後來股價跌下來,獲利縮水一半,但仍要依當時的市價和面額的差額,併入最低所得額中計算,科技新貴荷包恐縮水不少。

 

  員工認股權的課稅方式為,執行權利日股票的「時價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部分,屬於員工的「其他所得」,併入員工執行認股權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等到實際出售股票時,財政部官員表示,不論是員工分紅配股或者是員工認股權取得的股票,因為都是「股票」,課稅方式都一樣。

 

  若是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出售股票的證券交所得,免稅;產生的證券交易損失,也不能扣抵所得。

 

  如果是屬於未上市上櫃或非興櫃股票,出售股票的證券交易所得,要併入最低稅負中;如有證交損失,可在當年度或之後的3年度的交易利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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