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銀行、金控及票券業之後,肥貓條款也將擴及保險業!金管會31日預告修正「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只要保險業資本適足率(RBC)低於200%、最近2年度連續稅後虧損、經要求增資卻計劃完成增資者及最近年度任3個月份董監平均設質比大於50%者,應揭露個別董監事及總經理之酬金,並將適用於4月底公布的97年財報,未公開發行公司則必須於網站公告,至少有4家以上壽險業適用。

 

  此外,為強化保險業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退職退休金的資訊揭露,金管會也修正格式,要求單獨列示該相關資訊。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吳崇權指出,為讓股東評斷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及總經理貢獻的相對價值是否允當,以及支領情形與公司營運績效是否合理,在現行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下,明訂強制揭露個別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及總經理酬金的條件,並自97年度財務報告適用。

 

  至於哪些保險業個別董監事及總經理酬金得強制揭露?吳崇權說,只要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資本適足率低於200%,或是最近2年度連續稅後虧損,或是經金管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增資者,就得揭露個別董監事及總經理酬金。

 

  此外,吳崇權說,公開發行股票的保險業最近年度董事或監察人持股不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2條所規定的成數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應個別揭露董事或監察人的酬金。

 

  也因此,保險業最近年度任3個月份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平均設質比率大於50%者,應揭露各該月份平均設質比率大於50%的個別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酬金。

 

  根據統計,國內目前有31家壽險公司,本國有23家,其中12家為非公開發行公司,至於產險則有25家,本國就有17家,其中8家為非公開發行公司,而依證交法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不須編列財報,不過,吳崇權說,若有公司符合董監酬金強制揭露條件,也必須在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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