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投資型保單明年起要課稅,壽險業者大反彈,認為將造成「1次給付,2次課稅」,不過財政部表示,保險給付若課過贈與稅,就不再課徵最低稅負,不致重複課稅,是業者誤解了。

 

  賦改會(24)日會議上,金管會委員葉銀華就曾質疑,投資型保單滿期時,超過220萬元以上,要保人會被課贈與稅,若滿期金超過600萬元以上,又要併入受益人的所得,課徵最低稅負,變成重複課稅?當時財政部賦稅署長許虞哲即有說明,如果要保人繳過贈與稅,就是屬於所得稅法第417款所規定的「受贈」財產,所得免稅,不會併入基本所得中計算課徵最低稅負。

 

  財政部表示,在實施最低稅負制之前,保險給付不分壽險或是投資型保單,如果要保人和受益人不同,國稅局就會追補要保人的贈與稅。

 

  在95年實施最低稅負制之後,依其第12條規定,死亡給付超過3000萬元,及最低稅負的免稅額600萬元,合計3600萬元以上,要併入基本所得額中;生存給付超過600萬元以上,受益人要課徵最低稅負。

 

  但國稅局的實務做法上,仍依95年以前、最低稅負制實施之前的做法,如果要保人和受益人不同,只對要保人課贈與稅,依所得稅法第417款的精神,屬於「受贈」財產,對受益人不再課最低稅負,絕不會有重複課稅的情形。最低稅負是所得稅法的補充,是為了防止租稅減免而設,不會加重稅課。

 

  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可不可以刪除呢?財政部表示,如果惡意逃漏稅的保單,死亡給付納入遺產稅中;但如果非惡意逃稅的保險的死亡給付,該條文還有規定,超過3600萬元以上,受益人要繳最低稅負,所以不能刪除。

 

  財政部官員說,贈與稅率目前才10%,最低稅負至少20%,對大戶而言,繳贈與稅10%總比繳最低稅負的20%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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