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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民眾將存在銀行的現金提領後移轉給子女或親屬時,要特別注意前後的法律關係。否則,即使事後以「借貸」給子女作為購屋款項為由,也難以取信國稅局及法院,將可能因此被國稅局認定是交付遺產前的贈與行為,不僅將遭到國稅局開單補繳贈與稅,還會被處分罰鍰作為懲罰。

 

  住在台北市民族東路的黃姓民眾,在民國953月間,從永豐商銀提領1千萬元現金後,將其中900萬轉存吳姓長媳帳戶,又將100萬存入女兒帳戶,被調查局查獲移送台北市國稅局。

 

  國稅局隨後核定,黃姓市民的贈與總額含前次贈與的110萬元,共為1,110萬元,因此發單要求黃某補繳160萬元贈與稅,並按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而依所漏應納稅額,課處1倍的罰鍰計160萬元。

 

  黃某主張,這兩筆錢都是借貸給長媳及女兒,並有「借據」為證,國稅局不應對他課予贈與稅,而且還罰鍰。因此在訴願失敗後,與國稅局打起官司。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黃某敗訴。判決書指出,當事人間財產移轉,固然是自由經濟行為,稅法上原則予以尊重。

 

  可是當事人間為何移轉財產,稅捐機關無從得知,根據法院的判例及稅法規定,當事人必須負擔舉證責任,如果提不出證據,或證據力不足,而該財產的移轉行為已客觀的成為事實,國稅局依論理法則及經濟法則判斷,認定贈與行為已經成立,自應依法加以課稅並追究漏稅的處分。

 

  黃某雖辯稱說給予長媳及女兒的錢,是因為她們買房子需要錢才向他借款。但法院查出,吳姓長媳在900萬存入她的戶頭的同一天,就提領出來,並分成9筆每筆100萬,轉存銀行1年期定存;黃女的100萬,也是如此處理。

 

  判決書指出,照常情來說,如果因要買房子資金不足,而以「借貸」方式籌資,那有拿到錢後反而拿去作定期存款,且還存滿1年獲取利息的道理。黃某與子媳的辯詞,無可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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