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賦改會明(1)日將討論金融商品課稅,財政部與金管會已達成共識,投資型保單的滿期給付,保險公司要轉開扣繳憑單給客戶,併入客戶的綜合所得中申報,各以分類所得的性質課稅。這不需要修法,將從新購買的投資型保單開始適用。

 

  投資型保單區分為2種:1、死亡給付,被保險人死亡,由受益人領取死亡給付。金管會規定,投資型保單的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比率(即死亡給付/分離帳戶價值)40歲以下為130%;41歲到70歲為115%;71歲以上為101%。

 

  投資型保單的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比率,也就是金管會所說的適格保單。舉例而言,被保險人35歲,若投保1年後被保險人死亡,分離帳戶價值100萬,則受益人可以領到帳戶價值金額和保險公司的保險給付,合計共130萬元。

 

  2、滿期給付,契約期滿,例如6年,由被保險人領取分離帳戶價值內的金額。

 

  上述2類保險給付中,財政部與金管會已達成共識,滿期給付的投資收益要課稅,即在契約結束時,保險公司把分離帳戶價值的金額給付給被保險人時,保險公司要轉開扣繳憑單給被保險人。

 

  如果獲賦改會同意,財政部將做出解釋令,從新的保單開始適用,不必修法。

 

  舉例,甲買A保險公司的投資型保單,扣除手續費後,投入帳戶價值100元,全用於投資台積電2張,150元,1年後獲配股利4元,1年後的分離帳戶價值為104元。則A公司要轉開4元的股利所得扣繳憑單給甲,甲要併入當年度所得中申報,而台積電繳過的營所稅,在二稅合一下有可扣抵稅額,也轉給甲扣抵綜所稅。

 

  由於從明年起,大多數的金融商品都改採分離課稅10%,例如投資公司債、受益證券、短票等,在領息時都要課稅10%,已經課過一道稅,所以投資型保單的被保險人拿到滿期給付時,不必再繳所得稅,避免重複課稅。

 

  另外沒有分離課稅的利息所得,也要併入被保險人的綜合所得中,但享有27萬元的特別扣除額。舉例,乙買A保險公司的投資型保單,扣除手續費後,投入帳戶價值100元,全存在銀行裡,1年後銀行利息1元,在發利息時以保險公司的名義分離課稅10(1)

 

  A保險公司要開1元利息所得的扣繳憑單給乙,及1毛的扣繳稅款,乙拿到10元不但免稅,1毛可以扣抵應納稅額。

 

  至於,死亡給付的課稅部分,屬於要不要課遺產稅、贈與稅、最低稅負的問題,金管會和財政部沒有共識。金管會主張,死亡給付是保險給付,遺贈稅稅法保險法明訂保險給付免稅,如果要課遺贈稅,需要修改遺贈稅法和保險法。但財政部認為,不適格保單的保險給付應納入課稅,適不適格標準,由金管會訂定,視明天賦稅會的討論結果。

 

  依照目最低稅負的規定,死亡給付如果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時,扣除3000萬元和600萬元的免稅額之後,再課20%的最低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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