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成立新公司時,如果替子女出資認股,疏於同時為子女辦理贈與稅,若經查獲,除需補稅外,恐怕要額外負擔一筆補徵稅額行政救濟中的利息負擔,企業負責人即使推諉不懂法律,也無法免責。
台北市內湖區洪姓市民,民國84年8月間,籌資設立歐洲村股份公司,分別為其胞弟、弟媳及兩名子女出資認股,合計2億1,700萬元。
台北市國稅局查獲後,在89年3月通知洪某補申報贈與稅;國稅局並依查得資料,核定洪某84年度贈與總額為2億1,700萬元,贈與稅額為1億10萬5千元。
洪宗隆不服國稅局的認定,提起行政訴訟,96年11月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國稅局對其弟洪宗榮及妻子追補贈與稅部分,但駁回洪宗隆給兩名子女的部分。洪宗隆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去年2月裁定駁回而告確定。
國稅局根據此一確定裁定,重新核定洪宗隆贈與子女的總額為4,200萬元,贈與稅額為1,293萬5千元,並自原核定稅額繳款書內,原訂應繳納期間屆滿次日,即89年6月26日,至填發補稅繳納通知書之日,即96年12月16日止,按補徵稅額以郵局1年定存單利率年息5%,核算行政救濟利息為483萬5,563元一併徵收。
為此洪宗隆再度提起行政訴訟,他指出,國稅局在84年所開的贈與稅繳款書,在89年7月10日就提起復查,國稅局卻遲至95年5月17日才作成復查決定,認定補稅金額高達1億餘元,但後來法院確定判決卻只有1,273萬5千元,足見當時國稅局認定贈與稅確實有錯誤。
洪某另主張,國稅局遲至95年5月才作成復查決定,超過法定期間5年8月又7日,違反稅捐稽徵法規定,而且也未將延長事依行政程序法通知他,以至於造成利息損害的擴大,這些責任不應歸責於他。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稅法有關復查決定的期間,不是強制規定;而稅務機關對復查申請沒有在期間內作成決定,納稅人可以直接提起訴願,這是法律明文規定,洪某不得推諉對法律不懂。因此判決,洪某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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