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如何報稅?國內稅法規定,除了在所得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分開申報或合併申報外,原則上,不論夫妻是否分居、分戶設籍,或採聯合財產或分別財產制,均應合併申報。

 

  現行稅法規定,夫妻所得應合併申報,但到底選擇誰(夫或妻)為納稅人主體,對自己最有利呢?國稅局建議,應從網路報稅、二維條碼中,就可選擇最有利於夫妻合併申報計算的方式。

 

  不過,夫妻合併申報後,一旦選定一方為納稅人主體後,若須變更,應在5月底報稅屆滿後的6個月內申請變更,也就是說,申請變更期限為121日前。凡夫妻一方被選定為納稅人主體者,享有權利或義務,包括可查詢核定夫妻所得額,以及逃漏稅追討對象。

 

  同時,納稅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但仍要由納稅人合併報繳。若夫妻戶籍不在一起,仍須合併由夫或妻的一方,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此外,若夫妻因分居而無法取得配偶所得資料者,可分開申報,但仍應在申報書配偶欄填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且在備註欄註明「已分居」字樣,否則遭稽徵機關查獲者,則可能要面臨補稅與漏稅罰款。

 

  國稅局說,夫妻雖已分居,但因尚未離婚,法律上的夫妻關係仍然存在,因此須依規定合併申報。

 

  對夫妻離婚後,納稅人自配偶處領取贍養費,依稅法規定,贍養費是免稅,不計入所得,也不涉及一方對他方贈與問題。

 

  至於離婚當年度的扶養親屬,可協議由一方申報或分別由雙方在不重複情形下,申報受扶養親屬,否則應由離婚後實際扶養的一方申報。

 

  對外籍新娘與大陸配偶方面,國稅局說,納稅人與外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若都屬於我國境內居住者,他們的各類所得應該合併申報,也可列報免稅額、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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