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院賦稅改革委員會17日開會達初步共識,投資型保單未來將採分離課稅,對此,金管會晚間表示,投資型保單若要課稅,除希望可以延後考量之外,若決定課稅,也希望只針對新保單,即不溯及既往。

 

  金管會保險局指出,現階段保險給付都是不課稅,投資型保單因其中有一大比例屬投資收益,加上國內很多金融商品都有課稅,基於賦稅公平,因此,有投資型保單是否課稅的問題。

 

  不過,保險局也提到,前(96)年10月金管會已將投資型保單商品做自我調整,把死亡給付與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重新調整,讓其看起來較像保險商品,當然,不能說一個產品完全沒有投資成分,因此,讓其看起來較像保險商品,因此,才研議所謂適格與非適格保單。

 

  金管會說,如果屬於適格的保險商品,基本上,大部分屬於保險保障成分,不應該課稅;若屬於非適格,投資成分比較明顯,保障成分比較差一點,對於非適格部分,保險投資這塊可能會拿出來有課稅考量。

 

  不過,保險局指出,受到金融風暴影響,保單最近在市場保費收入不是很好,投資型保單若要課稅,金管會希望可以往後考量,若決定要課稅,也希望針對新的保單。

 

  不僅保險局說明對投資型保單課稅的意見,其實金管會主委、也是賦改會委員的陳冲今日在賦稅會委員會上,也提出書面意見表示,未來如財政部政策上採門檻法則區分適格與不適格保險作法,對投資型保險予以徵免相關賦稅,金管會將視實際情況配合修正「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金管會是在民國9610月實施投資型保單最低比率規範,規定被保險人到達年齡級距及應適用最低比率,其中被保險人到達年齡0歲到40歲,比率為130%41歲到70歲為115%71歲以上為101%。 陳冲在書面意見中還指出,投資型保單課稅問題牽涉廣,如果未來經充分討論認為投資型保險課稅制度必須調整,也應循修法途徑解決,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未來稅制改革建議,應以不影響既有保單權益為原則。

 

金管會:富邦人壽違保險法規定罰鍰480(2009/02/19 20:23)

(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19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金管會在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富邦人壽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依保險法規定核處罰鍰新台幣480萬元。

 

  金管會指出,富邦人壽辦理資訊公開說明文件有漏未記載保險商品名稱與核准文號及日期、未依規定變更要保書與增列批註條款及變更保單條款,以及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有不符合避險條件等情事,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171條、第171條之12項規定,核處罰鍰480萬元。

 

  金管會提醒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規定辦理資訊公開、保險商品送審程序及資金運用,並加強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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