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大筆錢放海外的有錢人要注意了!行政院核定,從9911起,個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申報範圍,稅率20%,課稅門檻是100萬元;也就是超過100萬元的海外所得就要報稅。

 

  至於海外所得的範圍,官員表示,來自中華民國以外的所得,都屬於海外所得的一部分,香港、澳門的所得也必須納入申報。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說,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規定將於98年底屆滿,相關稅制改革方案已列為行政院賦改會通盤改革研究議題,財政部才建請行政院核定個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時間,從後年起生效,也就是9911施行,1005月申報。

 

  最低稅負制當初通過立法時,為避免海內外所得課稅差異,變相鼓勵資金外流,本打算將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適用範圍,但因海外所得課稅要有完整配套,因此決定海外所得在98年才納入最低稅負,必要時可延到99年。當時留下行政院「得」視情況需要延後實施的但書,鑒於目前經濟發展情況需要,財政部建請行政院,將實施時間從原訂實施的98年,延後一年到99年。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的許志文會計師認為,個人海外所得課稅延後一年是必然,但政府要注意兩件事,一件是稽徵成本的問題,政府若要求納稅人誠實申報,但稽徵機關同時要有能力去查核,不要變成「良心稅」,誠實申報的乖乖繳稅,不誠實的人不申報海外所得,政府也查不到,這才是比較大的問題。

 

  此外,目前公司所得海內外都要課稅,但許多公司都利用海外設紙公司規避稅負,如果政府不先解決這個租稅漏洞,個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後,會不會造成個人的相對剝奪感,都應該注意。

 

  最低稅負規定,個人擁有超過100萬元的海外所得,加計國內的未上市櫃股票交易、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特定保險給付等其他所得,只要超過600萬元,就必須繳納20%的最低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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