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漢崙/台北報導

 

  未來投資人要買結構債商品,可得事先衡量自己的資格了!消息人士透露,銀行公會對結構債商品交易管理的規範,將在三月份出爐,前所未見訂定兩大資格門檻,投資戶必須符合其中之一,並對此簽署聲明書,才能投資。包括:一、單筆結構債投資額不得逾總資產額度二○%;二、須先前已投資結構債、期貨、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等一年以上。

 

  此外,金管會對銷售非保本型商品盯的很緊,公會將規定,未來到期保本程度低於九○%的商品,不論是否有簽署聲明書,都將成為投資禁地。

 

  據了解,在金管會聲聲催促下,公會在農曆年前後,邀集會員銀行數度研擬上述規定,以有效設限小額投資人買賣結構債的門檻,並已到最後拍板階段。這是繼去年十月份出爐「七十條款」後,更為嚴格的一項投資規定。

 

  消息人士說,之所以授命公會訂定嚴格的投資門檻規定,就是不希望小額投資人,投資高複雜度的結構債商品。金管會不斷提醒,依照美國的經驗,結構性商品的投資人應該是法人,或高淨值客戶,「不應該是小額投資人」,銀行最好少賣為妙。

 

  根據新版結構債商品交易規範內容,一名投資人未來若要投資結構債,「須先簽署三份聲明書」,就是說,除了去年要求的「七十條款」高齡聲明書,還要加計上述須新簽署聲明書的規定,一位客戶若要新增一項結構債投資,簽署的聲明書得多達三份,相關規定與手續都比以往複雜。是否能有成效?業者表示有待觀察。

 

  此外,公會也要求業者必須提出「產品條款宣告書」,投資人必須先行確認、簽署該宣告書,才能進行該筆投資;銀行公會也擬明文規範「產品條款宣告書」的內容,須包括產品風險等級、產品年限、連結標的摘要說明、產品流動性說明(包括閉鎖期及開放贖回期間)、提前贖回風險、持有至到期是否由發行或保證機構返還原始投資本金,揭露保障本金比例、最大風險或最低收益說明、配息條件、提前到期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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