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大家參考的新聞:(出處:基智網)


統一投信違反法令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
(2007/07/23)
一、 裁罰時間:96年7月 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統一投信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及第2項、第104條、第111條第7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


四、 違反之事實理由:


統一投信之基金經理人陳臻頤以公司電話,利用他人帳戶於95年1月3日至95年5月23日期間買賣與基金同種類之多檔股票,以職務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之交易活動,且未依規定申報,統一投信對其受僱人陳君之前揭行為,未善盡督導之責。


五、 裁罰結果: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第111條第7款規定,對統一投信處以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並命令統一投信解除行為時店頭基金經理人陳臻頤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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